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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案例】漳州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获赔62万元!

作者:刘则通  更新时间 : 2020-03-28  浏览量:221

案件背景

2017年7月27日,陈某发驾驶小型面包车沿湖坎线由漳华路往国道319线方向行驶至安山村路口路段时与陈某民(我方当事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民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陈某发与陈某民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导致陈某民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四肢瘫痪植物人状态,住院治疗87天已花费医药费20余万元,原本就困难的家庭也因此负债累累,其儿子亦放下工作在医院护理陈某民。陈某民之子寻求车主的帮助,车主不肯垫付医疗费,由于陈某民伤情严重,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用巨大,考虑到他家庭经济状况,本律师团队首先协助他向保险公司申请了医疗费垫付款6.8万元,而后指导他通过诉讼向保险和车主索赔。

办案难点

本案难点在于,当事人为农村户籍,要争取城镇标准赔偿需要收集城镇证据。且当事人四肢瘫痪已构成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卧床接受护理,我们不仅要争取按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更要为陈某民争取院外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

处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成立了服务小组,本团队律师了解到伤者家庭在农村无耕地,属于失地农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主张赔偿。于是指导伤者家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团队集体研究讨论之后认为,为避免保险公司对陈某民的伤残等级和护理期限提出异议,我们建议立即启动诉讼程序,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针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作出司法鉴定。正如我们所预判的,诉讼中保险公司还提出对伤者的医疗费用中的不合理用药和非医保部分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了权威鉴定机构分别对伤残部分和辅助器具部分进行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书出具后,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服并对我方各个赔偿项目均不予认可。

案件结果

办案律师针对对方的质证意见,通过实体及程序两方面加以辩论。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面对如此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和车主于庭后主动提出愿意按城镇标准赔偿。考虑到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为了让当事人早点拿到赔偿款,本团队律师建议接受对方的和解方案。

经调解,保险公司和车主确认了陈某民的总损失为112万元,按照陈某民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比例计算,陈某民本次事故获赔金额为62万元。

律师心得

本案处理结果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当事人家属非常满意,并对本律师团队表达了最深厚的谢意!

以上内容由刘则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则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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