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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案例,漳州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获赔126万余元!

作者:刘则通  更新时间 : 2020-05-11  浏览量:849

案件背景

2017年9月12日,黄某驾驶闽D牌照小车行驶至漳州市平和县芦溪镇连益村后垄路段时,与汪先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汪先生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办案困境

事故导致汪先生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治疗后呈植物人状态,住院治疗236已花费医药费20余万元,其妻子汪女士亦放下工作在医院全心护理汪先生。面对巨额的医药费压力,汪女士寻求车主的帮助,车主却拒绝垫付医疗费。

正当汪女士孤立无援,不知所措之时,遇到本律师团队。

由于汪先生伤情严重,需要大笔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支出,考虑到他家庭经济状况,主办律师首先协助他向保险公司申请了医疗费垫付款102540元,而后指导他通过诉讼向保险和车主索赔。汪女士当即委托本律师团队代其全权处理其丈夫汪先生的交通事故。

处理过程

办案难点:汪先生为漳州农村户籍,梳理汪先生的生活轨迹城镇证据不足。汪先生四肢瘫痪已构成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卧床,每日衣食住行均需要专人照顾,并且需要长期治疗,未来仍需支出大量医药费用。此外,由于汪先生瘫痪在床,长期需要使用护理床、防疮垫等辅助器具。因此,本案中,仅赔偿金额计算就面临以下几个难点:

1、如何帮助汪先生争取获得城镇标准赔偿;

2、未来终身治疗所需的医药费如何一次性争取获得赔偿;

3、争取获得多人护理费,并且争取一次性获得终身的护理费用赔偿;

4、终身辅助器具花费,争取一次性获得全额赔偿。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成立了服务小组,在小组集体研究讨论之后认为,选择以保险公司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即将案件拿到厦门地区法院诉讼,以争取厦门标准赔偿。要知道,厦门的赔偿标准比福建省的赔偿标准高得多。

同时,服务小组律师根据汪先生的事故前后的身体状况、生活状态等,详细指导汪先生家属准备所需资料,并将收集的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后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争议重重:

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方提出,汪先生作为农村户口,要求按照农村标准判决。同时,由于汪先生伤情严重,无法确定汪先生未来生命年限,仅同意支付2-3年的护理费用及辅助器具费用。对于未来继续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需要待实际治疗之后,即由汪先生先行自行支付后,再凭借实际产生的发票再次申报理赔。

办案结果

经过服务小组的努力,通过申请法院法院依法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汪先生伤残、辅助器具等项目进行鉴定。在庭审过程中,服务小组律师结合前期准备的证据,详细向法院展开论述,证明汪先生事故前的身体状况,以及当前生命体征的稳定性以及护理、器具等费用的必要性、紧迫性。经过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采信了我方的意见,判决支付汪先生终身护理费、辅助器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暂计至74.08岁(即支持14年)。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2万元,车方赔偿147036.25元,汪先生本次事故获赔金额为1267036.25元。

完美收官

本案处理结果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当事人家属非常满意,并对本律师团队表达了最深厚的谢意!

以上内容由刘则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则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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