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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赔偿款迟迟未下,全力以赴,成功获得赔偿款

作者:刘则通  更新时间 : 2021-10-19  浏览量:301

 01案件背景

 

2018年4月23日,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木工装修负责人吴某通过电话联系张先生,约定张先生到思明区某大厦从事木工工作,工资每天280元,工作时间为8时至18时,并由吴某负责张先生的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和工作考核。
2018年4月25日14时左右,张先生在工作过程中使用钉枪时,钉子反弹到眼睛,导致左眼受伤,因涉及眼球,医治过程相当危险。
此后,张先生要求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承担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费用,但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认为张先生不是其员工,因此拒绝赔付任何费用。 

 

02 选择律师

 

与公司多次沟通未果的张先生,面对高额医疗费用更是一筹莫展,焦头烂额之际,经朋友介绍,来到了我们法律团队厦门总部黄露露黄主任的办公室。

黄露露有着多年的事故处理经验,经由她针对现存形势的初步分析后,张先生决定委托我们团队代其全权处理本次受伤事故。

 

03处理过程


我们团队就此次案件制定特定策略:首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确定劳动关系,再通过人社局认定工伤,最后依据工伤认定书向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主张工伤待遇。
目的在于务必为张先生争取最大的赔偿,以保障张先生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后期恢复,使左眼重见光明。
通过劳动仲裁,我方顺利完成了策略的第一步——确认了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张先生成立劳动关系。然而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认为其与吴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吴某和张先生之间应为个人雇佣关系,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作为证据。

 

除此之外,公司还质疑张先生是否确实在本案所涉工程中受伤。
针对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主张,我方律师对此予以反击:
第一,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吴某未签订承揽合同,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的承揽关系;
第二,张先生每天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劳动成果需要经过公司审核,报酬也由公司发放; 
第三,张先生与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存在用工劳动管理关系,且其工作内容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最后,张先生提供的报警回执、录音和医疗费缴费等证据证明其与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退一步而言,即使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张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也属于将装修工程违法分包给吴某,针对张先生因此遭受的工伤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虽然我方在庭审中占尽上风,但由于证据上的先天不足,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张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先生仅仅是受吴某雇佣到思明区某大厦从事木工工作。

 

对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行业的劳动者,掌握及获取证据的条件极其薄弱,因此庭审中通过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则至关重要。

判决虽未认定劳动关系,但查明确认了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吴某的关键事实,殊途同归,却也完成了为张先生认定工伤的最后一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依据法院一审判决,全晟团队以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吴某为违法分包关系为由,申请对张先生作出工伤认定,不久后人社局就下发了工伤认定书。
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张先生作为第三人参诉,全晟团队和律师对此进行了悉心的指导,该案经历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皆败诉。

 

04完美收官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我方得以再次提起劳动仲裁,在我方的长期抗争下,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最终主动求和,达成调解协议,我方成功为张先生谋得80000元赔偿款。

以上内容由刘则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则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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